9.1. 本條款會不定期修改,如果我們做出任何實質性修改,我們可能會通過向您提供給我們的最後一個電子郵件地址(如有)發送電子郵件和/或在我們網站上顯著位置發佈修改通知的方式通知您。您有責任向我們提供您最新的電子郵件地址。如果您提供給我們的最後一個電子郵件地址無效,或因任何原因無法向您發送上述通知,我們發送的包含此類通知的電子郵件仍將構成通知中所述變更的有效通知。這些條款的任何變更將在我們向您發送電子郵件通知(如適用)後三十 (30) 個日曆日或我們在網站上發佈變更通知後三十 (30) 個日曆日(以較早者為準)生效。這些變更將立即對我們網站的新用戶生效。在收到此類變更通知後繼續使用我們的網站,即表示您承認此類變更,並同意接受此類變更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9.2. 爭議解決。請仔細閱讀本條款。它將影響您的權利。
a. 閣下與公司及我們的僱員、代理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間就本網站或本條款或與本網站或本條款有關的任何及所有爭議、糾紛、要求、數據、索賠或訴因(包括本條款的解釋和範圍,以及爭議、糾紛、要求、數據、索賠或訴因的可仲裁性),應完全通過具有約束力的保密仲裁解決。
b. 仲裁應遵守《聯邦仲裁法》,而非任何州仲裁法。仲裁應由美國仲裁協會(”AAA”)或 JAMS 的一名在解決商業合同糾紛方面具有豐富經驗的商業仲裁員進行。根據本條款的修改,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否則仲裁將受 AAA 或 JAMS 商業仲裁規則的管轄,如果仲裁員認為適用,則受消費者相關爭議程序的管轄。
c. 因此,除可提交小額索賠法庭的事項外,您放棄了訴諸法庭主張或捍衛您權利的權利。您的權利將由中立仲裁員而非法官或陪審團決定。您有權獲得公平聽證,但仲裁程序比法庭適用的規則更簡單、更有限。仲裁員的裁決與任何法庭命令一樣具有可執行性,並且只接受非常有限的法庭審查。
d. 貴方和我方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1) 貴方或我方提出的任何索賠必須以當事人的個人身份提出,而不能以原告或集體成員的身份參與任何所謂的集體或代表訴訟; (2) 仲裁員不得合併多於一人的索賠,不得以其他方式主持任何形式的代表或集體訴訟,也不得給予集體救濟, (3) 如果貴方能夠證明,與訴訟費用相比,仲裁費用過高、 我們將支付仲裁員認為必要的與仲裁有關的申請費和聽證費,以防止仲裁費用高於訴訟費用, (4) 我們還保留自行決定承擔所有仲裁費用的權利; (5) 仲裁員應尊重法律承認的特權和隱私要求;(6) 仲裁員的裁決應為終局裁決,並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7) 仲裁員可裁決適用法律允許的任何個別救濟或個別補救措施;(8) 雙方各自支付自己的律師費和費用,除非有法律規定要求向勝訴方支付其費用和訴訟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裁決的費用和成本應由適用法律確定。
e. 貴方和我方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1) 貴方或我方提出的任何索賠必須以當事人的個人身份提出,而不能以原告或集體成員的身份參與任何所謂的集體或代表訴訟; (2) 仲裁員不得合併多於一人的索賠,不得以其他方式主持任何形式的代表或集體訴訟,也不得給予集體救濟, (3) 如果貴方能夠證明,與訴訟費用相比,仲裁費用過高、 我們將支付仲裁員認為必要的與仲裁有關的申請費和聽證費,以防止仲裁費用高於訴訟費用, (4) 我們還保留自行決定承擔所有仲裁費用的權利; (5) 仲裁員應尊重法律承認的特權和隱私要求;(6) 仲裁員的裁決應為終局裁決,並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7) 仲裁員可裁決適用法律允許的任何個別救濟或個別補救措施;(8) 雙方各自支付自己的律師費和費用,除非有法律規定要求向勝訴方支付其費用和訴訟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裁決的費用和成本應由適用法律確定。
f. 除上述第 9.2(d)節第(1)和(2)小節(禁止集體仲裁)外,如果本仲裁條款的任何部分被認定為無效、不可執行或非法,或與本協議相沖突,則本仲裁條款的其餘部分應繼續有效,並應根據其條款進行解釋,如同無效、不可執行、非法或相沖突的條款未包含在本仲裁條款中一樣。但是,如果第 9.2(d)條中的第(1)和第(2)款(禁止集體仲裁)被認定為無效、不可執行或非法,則本仲裁條款的全部內容均無效,且您和我方均無權要求仲裁。如果由於任何原因,索賠在法院進行而不是在仲裁中進行,則爭議應完全在中國香港法院進行。
g. 無論本協議中是否有任何相反規定,如果我方尋求終止本條款中的爭議解決部分,則任何此類終止應在不包含仲裁協議的本條款版本張貼至網站 30 天后方才生效,並且對於您在終止日期前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的任何索賠均無效。
h. 有關 AAA、其《規則與程序》以及如何提交仲裁申請的更多信息,請致電 AAA(800-778-7879)或訪問 AAA 網站 http://www.adr.org。如需瞭解有關 JAMS、其《規則與程序》以及如何提交仲裁申請的更多信息,請致電 800-352-5267 聯繫 JAMS 或訪問 JAMS 網站 http://www.jamsadr.com。
i. 您與公司及公司員工、代理、繼承人或受讓人之間就本條款或本網站或與本條款或本網站有關的任何及所有爭議、糾紛、要求、控告、索賠或訴訟理由,應完全受加利福尼亞州國內法管轄,不考慮其法律選擇規則,也不考慮法律衝突原則,但仲裁條款應受《聯邦仲裁法》管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不適用於本條款。
9.3. 出口。本網站可能受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的約束,也可能受其他國家出口或進口法規的約束。您同意不違反美國出口法律或法規,直接或間接出口、再出口或轉讓從公司獲得的任何美國技術數據或利用此類數據的任何產品。
9.4. 披露。公司地址見第 9.8 節。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亞州居民,您可以向加利福尼亞州消費者事務部消費者產品司投訴援助股(Complaint Assistance Unit of the Division of Consumer Product of the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Consumer Affairs)舉報投訴,書面聯繫地址為 400 R Street, Sacramento, CA 95814,電話聯繫地址為 (800) 952-5210。
9.5. 電子通訊:無論閣下使用本網站或向本公司發送電子郵件,或本公司在本網站上張貼通知或通過電子郵件與閣下通訊,閣下與本公司之間的通訊均使用電子方式。就合同目的而言,閣下(a)同意以電子形式接收公司的通訊;及(b)同意公司以電子形式向閣下提供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協議、通知、披露及其他通訊均滿足該等通訊若以硬拷貝形式提供時所滿足的任何法律要求。上述規定不影響您不可放棄的權利。
9.6. 本條款構成您與我們之間關於使用本網站的完整協議。我們未能行使或執行這些條款中的任何權利或規定,不應視為放棄該權利或規定。本條款中的章節標題僅為方便起見,不具有法律或合同效力。包括 “一詞指 “包括但不限於”。如果本條款中的任何規定因任何原因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本條款中的其他規定將不受影響,無效或不可執行的規定將被視為經過修改,從而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有效並可執行。您與公司之間是獨立承包商關係,任何一方均非另一方的代理或合作伙伴。未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轉讓、轉包、委託或以其他方式轉移本條款以及您在本條款中的權利和義務,任何違反上述規定的轉讓、轉包、委託或轉移行為均無效。公司可自由轉讓這些條款。本條款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9.7. 版權/商標信息。版權 © 2023, Quantifeed。保留所有權利。本網站上顯示的所有商標、徽標和服務標記(”標記”)均為我們的財產或其他第三方的財產。未經我們事先書面同意或可能擁有這些商標的第三方同意,您不得使用這些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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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2021 年 3 月 09 日